局机关各党支部:
第一条各党支部(临时党支部)开展党建共建活动前,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,并经支部委员会讨论,结合工作实际科学编制党建共建活动方案(包括活动内容、形式、时间、地点、人数、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)。
第二条各党支部(临时党支部)应将党建共建活动方案提前3个工作日交机关党委审核,由机关党委报分管负责人和主要领导审批。未经批准,不得擅自组织相关活动。
第三条各党支部(临时党支部)在开展党建共建活动时,要严格控制党建活动规模、时间和数量,确保不影响中心工作。
第四条各党支部(临时党支部)组织党建共建活动,所需经费依据中共扬州市委市级机关工作委员会印发的《关于规范市级机关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》(扬委工〔2022〕36号)执行,按审批流程报批,并向分管负责人和主要领导汇报。
第五条党建共建活动开展情况,应在事中事后及时向机关党委报告,并由机关党委第一时间向分管负责人和主要领导汇报。
第六条开展党建共建活动应保持党的纯洁性,加强党员干部的廉政教育和监督检查,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、审计纪律“四严禁”工作要求和“八不准”工作纪律,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。
第七条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;严禁到党中央、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;严禁借党建共建活动名义接受共建对象安排的会餐;严禁使用共建对象安排的车辆;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;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等。
第八条开展党建共建活动经费使用,应遵循中共扬州市委市级机关工作委员会《关于规范市级机关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》(扬委工〔2022〕36号)要求执行。
第九条本规定由机关党委负责解释。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中共扬州市审计局机关委员会
2022年10月24日

